m6米乐平台注册什么是“唛头”?
2024-12-23 11:26:22 |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音译名词,取自英文“mark”。外贸中的“唛头”是一种运输标记,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或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
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什么是“海运单”?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有的海运单在背面订有货方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义务与免责条款、装货、卸货与交货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内容。有的海运单没有背面条款,仅在海运单的正面或者背面载明参照何运输条件或者某种提单或其他文件中的规定。
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 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海运单在无转卖货物意图的贸易运输中焕发了勃勃生机。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然而,调整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目前观点不一。
2、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海运单规则规定了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也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运输合同。因而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海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
3、货物支配权。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
Waybill (Sea waybill) 运单(海运单)。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the U.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U.K. 1992 c. 50)第1(3)条将海运单定义为:“海运单是指任何不是提单但是是:1、包含或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收据;以及2、确定了承运人根据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对其交付货物的人,的一份单据。”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不可流通的收据。它明确地批注着“不可流通”。它通常于正常的集装箱贸易的航运中在托运人同意不坚持要求签发可流通的提单时使用。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因此托运货物的交付,不是通过单据的提示,而是由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自己确定的,收货人可以是运单上记名的人,也可以是根据运单条款由托运人指明的人,运单还可以规定改变收货人身份的条款。通常只给托运人签发一份正本运单。尽管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但它是一份运输合同。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可以因为运单的条款而得以适用于运单,而也可能因为当运单用于普通的商业运输时,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第6条并不将运单排除于规则适用范围之外。在货物通常比单据更早到达的快速航运中,使用运单就十分有利。而当托运人和收货人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分支机构以及无需严格的银行单据的出示时,使用运单也很有用。在大型长期的交易中,当航运仅是托运人和收货人间主要长期和可靠的协议的一部分时,也会使用运单。总的来说,只要在单据交换时无需提供融资(例如开放式帐户交易,open account sale),就可使用运单。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海运单的使用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核销单是出口报关时需要的一种单据,是在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没有费用,但你公司需要有进出口资格,在海关注册,有电子口岸系统,有外汇帐户。
申请时需使用电子口岸的用户卡在电子口岸网上申请核销单,然后在外汇管理局申领,申领时需加盖公司条形章和公章。货物出口前核销单需在网上备案出口口岸,以备出口报关时使用。货物出口后凭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再在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然后可凭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在外管局核销,最后就可以退税了。
简单来说,我们是个外汇需要监管的国家,大额外汇只有国家才能拥有。所以你每出口一票货物,国家一定要把你收入的外汇给纳入国家管理。所以出口时海关会要你提供外汇核销单,会把出口的金额显示在核销单上,到时你出口完毕,国外把外汇汇过来时你就必须把收到的外汇和外汇核销单给外管局去核销,国家会拿掉这笔外汇,把相应的人民币给你。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quot;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装箱单是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
·装箱单(Packing List):在中文装箱单上方的空白处填写出单人的中文名称地址, 装箱单下方的英文可根据要求自行变换。
·出单方(Issuer):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受单方(To):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日期(Date):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又称唛头,是出口货物包装上的装运标记和号码。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与、提单一致。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及包装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包装说明等内容。
·填写货物的毛重、净重,若信用证要求列出单件毛重、净重和皮重时,应照办;按货物的实际体积填列,均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我出口企业不仅在出口报关时需要提供装箱单、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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